离婚时家务补偿金该怎么算 家庭义务获认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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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离婚时家务补偿金该怎么算 家庭义务获认可

    发布日期:2025-05-25 07:50    点击次数:159

    5月16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,其中包括刘某珍离婚纠纷案。刘某珍在婚姻存续期间独自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,但在离婚诉讼中因难以举证未能获得经济补偿。检察机关介入后,通过调查核实,依法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,最终保障了刘某珍的合法权益,使其获得经济补偿8万元。

    刘某珍于1995年与康某卿结婚并育有一子,自儿子五岁起,康某卿外出打工,很少回家。20多年间,刘某珍照顾生病的公婆,打理生意,抚养孩子长大,独自扛起家庭重担。2016年和2018年,康某卿两次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珍的婚姻关系,均被法院驳回。2021年,康某卿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,诉讼中刘某珍要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2021年12月15日,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准许双方离婚。但因刘某珍未提交相关证据,未能获得经济补偿,生活陷入困境。

    《民法典》第1088条明确规定,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。然而,该条款在实际适用中面临证据认定的困境。

    刘某珍不服,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。该院依法受理后,围绕刘某珍要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查核实。通过询问康某卿及其子康某,查明自2001年康某卿外出务工后,其与刘某珍分居,刘某珍独自经营一家小服装店,夫妻二人经济上相互独立。儿子康某一直随刘某珍生活,康某卿未支付抚养费。康某卿现每月领取退休金,有一定的履行能力。

    基于查明事实,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。法院采纳建议后,案件进入再审程序。检察官们通过检索类似案例、调查当地生活水平等方式,提出了合理的补偿建议。最终,法院改判康某卿向刘某珍支付经济补偿8万元。

    最高检表示,本案推动了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贯彻落实,对于引导全社会重视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,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工、彼此尊重、共建共享具有积极意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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